(資料圖)
導讀:對國有土地房屋征收有所了解的被征收人應當知道,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當被征收人與征收部門遲遲針對補償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市、縣級人民政府將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guī)定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guī)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案情簡介:徐先生的房屋由于歷史遺留原因未辦理產(chǎn)權證。區(qū)人民政府于2018年9月作出通知[2018]77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決定》,決定對徐先生房屋所在地塊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附著物予以征收,并按照《征收與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安置補償。2019年1月,征收實施部門將領取房地產(chǎn)估價報告通知與權利義務告知一并在該市晚報上公告,徐先生因一直未能就房屋補償簽訂協(xié)議。2019年4月區(qū)政府依征收部門申請,對徐先生作出[2019]16-1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由于[2019]16-12號補償決定嚴重脫離現(xiàn)實,徐先生對該征收補償決定不服,遂向人民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區(qū)政府對其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案涉的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證據(jù),判決駁回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由于在征收活動中,評估的程序嚴重違法,評估報告未依法向徐先生進行送達,剝奪了徐先生作為被征收人的諸多合法權益,對于這樣的判決結果顯然不能接受,經(jīng)代理律師對一審判決及在案證據(jù)的全面分析后,立即起草上訴狀,向省高院提出上訴。律師分析:首先,被訴補償決定評估程序嚴重違法,評估報告不具備合法性。在被告提供的全案證據(jù)中,沒有任何關于評估機構或有資質的評估師到現(xiàn)場實地查勘的相關證據(jù)及依據(jù),并且在法庭調查過程中,合議庭對該關鍵事實沒有進行詢問調查。一審判決得出“房地產(chǎn)評估有限公司對原告房屋實施查勘”的結論系認定基本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其次,征收部門未向徐先生送達評估報告,評估結果不具備合法性。一審判決作出:“征收部門向原告送達評估報告,原告庭審認可,但以對調查表有異議拒絕簽字”的認定有意混淆了案件事實,系認定事實錯誤。再次,公告送達評估報告不具備合法性。其一、根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分戶初步評估結果公示期滿后,房地產(chǎn)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委托評估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分戶評估報告應當由征收部門向被征收人轉交送達,本案當中,徐先生從未收到過《房地產(chǎn)評估報告》,區(qū)政府提交的報紙公告送達評估報告的證據(jù)恰恰說明,評估報告是沒有對徐先生進行送達。其二、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針對評估報告的送達程序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但是也絕對不可能得出因“無產(chǎn)權登記”即可通過登報進行公告送達的結論。采取公告送達,必須建立在通過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確實無法實施或受送達人下落不明的前提下才能使用。結合區(qū)政府提交的相關證據(jù),已經(jīng)明確徐先生為案涉房屋的產(chǎn)權人,根本不存在被徐先生所稱無法確認權屬關系,因此評估報告公告送達程序嚴重違法。最后,由于評估報告未依法送達,導致被征收人無法對評估結果進行復議復核,由此剝奪了被征收人申請復核評估及鑒定的權利,程序違法。因徐先生根本沒有收到評估報告,因此其不可能得知其具有申請復核的權利,也正因為沒有依法送達評估報告,由此剝奪了徐先生提出復核的合法權益。在案證據(jù)中,區(qū)政府并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向徐先生告知對評估報告復核的權利,直接影響了徐先生對評估結果提出異議的權利,進而直接影響被訴補償決定確定相應補償金額的基礎。判決結果:本案二審上訴后,二審法院并未開庭審理,人民法院根據(jù)代理律師的上訴意見,直接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區(qū)政府作出的〔2019〕16-12號《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責令區(qū)政府在二審判決生效后六十日內重新作出房屋補償決定。律師提示: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最重要的依據(jù),評估程序及評估報告更是法院審查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重中之重。評估程序違法將會導致被征收人申請復估和申請鑒定的法定權利無法行使,進而使得補償決定本身失去合法性基礎。本案二審上訴中,代理律師精準地把握住了程序問題與實體權益保障的重要關聯(lián)性,充分的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趙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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