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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味鴨脖狀告“絕味涼皮”維權(quán)失敗 背后透露什么用意
2022-01-11 14:25:51來源: 南方都市報

1月7日,南都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獲悉,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絕味公司”)狀告五河縣味正香小吃店(下稱“味正香小吃店”)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二審宣判。據(jù)悉,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認為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的“絕味涼皮”與絕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絕味鴨脖”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

據(jù)悉,安徽省蚌埠市禹會區(qū)人民法院一審認為,如將“絕味涼皮”定義為服務名稱,性質(zhì)應為餐館、餐廳,其商標注冊類別屬于第43類,而絕味公司并不享有該類別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如將“絕味涼皮”定義為商品,絕味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為第29類,而味正香小吃店經(jīng)營的涼皮、面條等為第30類,兩者并非同一商品。同時,相關(guān)公眾一般也不會認為板鴨、死家禽、豬肉等食品與涼皮、面條等食品存在特定聯(lián)系,進而造成混淆,故兩者亦不屬于類似商品。

此外,一審法院引用北宋黃庭堅的詩句“誰能同此勝絕味,唯有老杜東樓詩”解釋“絕味”一詞是對食物品質(zhì)的描述,有其歷史淵源,是大眾通用詞匯,作為商標本身顯著性并不突出。一審法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使用“絕味”字樣是對其經(jīng)營商品質(zhì)量進行描述,屬于正當使用,主觀上沒有攀附絕味公司注冊商標的故意,絕味公司無權(quán)禁止。

二審中,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味正香小吃店是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范圍是餐飲服務,與絕味公司商標核定的服務范圍中的相關(guān)內(nèi)容并不屬于相同或類似的商品及服務。二審法院還認為,“絕味”非臆造詞,具有“絕妙的味道”之意,味正香小吃店招牌“絕味涼皮”中所用文字大小、字體完全相同,與絕味公司商標注冊的“絕味”二字有明顯區(qū)別,并未單獨、突出使用“絕味”二字,“絕味”亦非顯著識別部分。

二審法院還表示,味正香小吃店經(jīng)營地點在安徽省五河縣城關(guān)鎮(zhèn),以相關(guān)公眾的一般注意力標準,作為店鋪招牌的“絕味涼皮”不易導致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產(chǎn)生混淆。故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絕味公司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味正香小吃店在二審期間已經(jīng)將門頭改換,由絕味涼皮改為味正香涼皮。

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tǒng)顯示,絕味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法定代表人為戴文軍。南都記者從判決書了解到,絕味公司于2011年3月1日受讓取得第4595912號和第48925262號“絕味”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其使用類型分別為第29類和第35類。2016年2月14日,絕味公司經(jīng)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5929952號“絕味”注冊商標,該商標核定使用項目為第29類。

2010年10月8日,國家商標局認定絕味公司使用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第29類板鴨、豆腐制品、魚制食品商品上的“絕味”注冊商標為馳名商標。

關(guān)鍵詞: 絕味鴨脖 維權(quán)失敗 不正當競爭 商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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