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一只腳剛踏上車,另一只腳還在車外,出租車司機著急啟動車輛釀成事故。保險公司稱,車輛只買了“商業(yè)三者險”,沒買“車上人員險”,乘客屬于“車上人員”,因此公司不予賠付。近日,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乘客還沒進入車內,屬于“商業(yè)三者險”的賠付范圍,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傷者5萬余元。
2019年2月16日晚11時許,市民梁某在江岸區(qū)解放大道搭乘出租車。上車時,梁某左腳剛跨進車內,司機啟動車輛,導致梁某右腳被車輪軋傷。事后,梁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經交通大隊認定,司機劉某負全部責任,梁某無責。
同年8月,梁某出院后將司機劉某、出租車公司和保險公司三方告上江岸區(qū)法院。案件審理中,被告方均對交通事故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劉某和出租車公司認為,事故車輛已經在保險公司買了相關保險,應由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只買了“交強險”及限額為10萬元的“商業(yè)三者險”,未購買“車上人員險”,根據事故發(fā)生經過,梁某是在上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屬于“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因此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相應責任。
“車上人員”如何認定?承辦法官向極目新聞記者介紹,在事故發(fā)生當時,當事人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車下人員”。判斷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中受傷的人是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必須以發(fā)生事故當時的特定時空條件為依據。
法官表示,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時,梁某一只腳剛踏上出租車,另一只腳還在地面,身體的絕大部分及重心還在車外,因保險車輛啟動導致其仍在車外地面上的右腳被軋傷,不能認定事故發(fā)生時梁某已在車上,其完全符合“第三者”的特征。保險公司將正在上下車人員直接與“車上人員”畫等號,將僅有一只腳放在保險車輛上的人員認定為“車上人員”,從語義解釋的角度,已經超出了公眾對“車上人員”的理解范圍,也不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保護傷者的立法本意。
庭審中,法官認定,梁某不符合“車上人員”,應為“車外第三者”,屬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賠付對象。因此,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法院不予采納,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梁某5萬余元。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近日,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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