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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盧庚戌起訴自媒體索賠115萬元
2018-08-30 09:54:25來源: 北青網

稱自己出于音樂交流的初衷接受某自媒體采訪,卻遭對方斷章取義,將私人談話內容打上“聊花絮,白某某出軌”的不實標簽進行傳播,致使大眾對自己的社會評價降低,水木年華組合成員盧庚戌將自媒體運營公司及文章作者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15萬余元。昨天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私下聊天被報道 歌手起訴作者

盧庚戌一方訴稱,2017年4月13日下午,寧某在某排練現場對盧庚戌進行了個人采訪并錄制相關音視頻。同年6月27日,寧某所屬科技公司通過微信公眾號發(fā)表了題為《另看清華才子的傲慢與偏見》的文章,7月3日,又通過新浪微博發(fā)布同篇文章,并將題目改為《盧庚戌:我要還原一個真實的高曉松》。上述兩文章作者均為寧某。

盧庚戌說,文章發(fā)表后,自己感到十分驚詫與震驚,認為文章中“聊花絮,白某某出軌”部分的內容系正式采訪前的私密聊天,屬于個人隱私,其原意是為調試設備做準備,并非自己與寧某確定的訪談內容,不應大肆公開報道和擴散。且該章節(jié)標題與內容嚴重不符,文章的部分內容與其真實意思存在很大出入,違背了新聞報道的客觀原則,嚴重誤導大眾。

為此,盧庚戌將寧某、某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對方刪除上述與其采訪相關的文章、視頻,并對文章、視頻在其他網站的展示進行斷鏈處理,在新浪微博、微信公眾號等網站顯著位置刊登道歉信,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精神損害賠償金100萬元并支付合理維權費用15.52萬元。

文章作者稱事先已獲授權

針對起訴,寧某及某科技公司回應稱,自己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不同意盧庚戌一方的訴訟請求。

寧某一方介紹,接到盧庚戌方邀約后才安排了此次采訪,采訪內容實事求是、客觀展示,公開內容不涉及隱私事項,也沒有造成盧庚戌社會評價的降低。寧某一方表示,采訪內容與音視頻內容完全一致,沒有任何夸張內容。采訪前,雙方并沒有簽訂書面合同,現場采訪的音視頻內容均是采訪展示的內容。整個采訪過程中,盧庚戌并未提出停止公開等要求。

庭審現場,寧某當庭展示了采訪當天的視頻截圖,其代理人表示,在談及“聊白某某出軌”時,盧庚戌是面對鏡頭的,并非不知情。“光盤中有一段,拍完短片后經紀人問剛才的視頻(包括聊白某某出軌的內容)要不要發(fā)秒拍?盧庚戌說‘嗯’,證明被拍攝人都看到了鏡頭,知道我在連續(xù)拍攝。這不是私密談話,我沒有侵犯隱私權。”據他介紹,采訪前盧庚戌所屬經紀公司的工作人員曾與其聯系,表示想給藝人做宣傳,當時確定的合作意向是拍攝和采訪,而不僅僅是訪談。

是否涉及隱私成庭審焦點

8月28日下午,朝陽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現場,盧庚戌方表示,此次采訪前雙方已經就采訪達成協(xié)議,采訪內容只限于音樂、電影,不涉及其他。寧某及某科技公司將私人之間聊天的私密信息放在文章的核心位置,加上不恰當標題,達到博人眼球的目的,明顯侵犯原告的隱私權,“在私人聊天時的說話方式和正式采訪時的說話方式是完全不一樣的,被告應該知道哪些是不應向公眾擴散的。原告作為水木年華組合的主要歌手,在業(yè)界有相當的影響力,被告擅自公開原告私人隱私包括不恰當的口頭禪,導致原告社會評價降低。”

對此,二被告代理人表示,隱私指的是公民個人信息,不被他人知悉的信息。原告與他人的談話不屬于隱私范疇,“采訪過程中雙方沒有約定哪些公開哪些不公開,采訪過程中原告也沒有聲明哪些不能公開,宣傳期過后才提出來,這是另一種形式的炒作。”

該案未當庭宣判。

文/本報記者 孔令晗

關鍵詞: 歌手 媒體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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