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wǎng)公開了《郭敬明與李楓誹謗二審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二審裁定書),顯示針對郭敬明訴李楓誹謗罪一案,二審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去年8月,郭敬明旗下的簽約作家李楓發(fā)布了一條《關于郭敬明致所有人》長文,指稱作家兼導演郭敬明曾對其實施“性騷擾”。郭敬明隨后提起訴訟,指控李楓捏造事實,損害其名譽,應已構成誹謗罪。
二審裁定書顯示,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郭敬明控告李楓犯誹謗罪一案,經(jīng)審查認為,郭敬明指控李楓犯誹謗罪,缺乏罪證,故于今年5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郭敬明不服,提出上訴。
郭敬明的上訴理由為:原裁定認定指控“缺乏罪證”的事實認定明顯錯誤,其已向原審法院提交了足夠罪證;原審法院不向他釋明哪方面證據(jù)不足,需要補充哪方面證據(jù),不具體詢問他是否可以補充某特定方面證據(jù),即駁回起訴,限制了他正確行使舉證權利,程序嚴重違法;他提交了足夠證據(jù),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原審裁定駁回起訴剝奪了他遭遇侵害時的司法救濟權,程序嚴重違法。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裁定,指令原審法院審理本案。
針對郭敬明的上訴理由,二審法院提出,郭敬明向一審法院提交了《公證書》等證據(jù),經(jīng)審查上述證據(jù)能夠證明的事實為:李楓在其微博上發(fā)表了涉案文章,且瀏覽次數(shù)達到5000次以上,被轉發(fā)次數(shù)達到500次以上。此外,一審法院向李楓送達自訴狀時,李楓表示其微博文章內(nèi)容并非捏造。
二審法院表示:“由此可見,本案關于誹謗罪指控的核心內(nèi)容,即涉案文章內(nèi)容是否系被告人故意捏造并散布,并無足夠證據(jù)支撐。如果基于本案此種證據(jù)情況即對被告人進行開庭審判,庭審則極有可能成為要求被告人自證無罪的過程,這顯然與‘誰主張誰舉證’以及‘無罪推定’的基本刑事訴訟原則是相違背的。故根據(jù)本案證據(jù)審查情況,在原審自訴人(即郭敬明)一方經(jīng)告知未提出補充證據(jù)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以‘缺乏’罪證為由裁定駁回起訴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郭敬明對李楓的起訴,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郭敬明的上訴,維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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