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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費上萬發(fā)現(xiàn)機構無資質 消費者想要退款為何成難題
2022-03-02 13:26:18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福建福州的消費者駱女士花費17800元報名參加應聘銀行崗位的全程上岸協(xié)議班課程,結果卻發(fā)現(xiàn)因自己非應屆畢業(yè)生,并無報考資質。投訴后,經(jīng)福建省福州市消委會調解,培訓公司退還駱女士16820元。為此,2月23日,福州市消委會發(fā)布消費警示,提醒培訓機構要對報名培訓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前期審核,并給予真實全面的說明和必要提醒。

脫產(chǎn)接受專門培訓實際并無報名資格

近日,消費者駱女士投訴稱,其于2021年6月底向福州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教育公司)咨詢2021年一家銀行崗位全程上岸協(xié)議班課程,在駱女士明確告知教育公司工作人員其在校所學專業(yè)、非應屆生身份以及報考意向等信息后,教育公司工作人員表示可以報考。同年7月24日,駱女士與教育公司工作人員當面再次確認可以報考后,便簽訂了全程培訓協(xié)議并繳納考試培訓費17800元,其中對考試輔導課程、雙方權利義務、筆試和面試退費等作出約定。同年8月14日,駱女士在微信群看到相關銀行崗位考試的公告消息,其中有須為應屆生的限制條款,駱女士隨即聯(lián)系了教育公司工作人員。工作人員表示,該銀行招聘多年來,從未聽說一定要招應屆生,告訴駱女士安心復習。而為了備考,駱女士辭去工作,于2021年10月22日參加了由教育公司組織的為期16天的全脫產(chǎn)課程培訓。2021年11月26日,駱女士登錄該銀行招聘報名系統(tǒng)報名時,卻發(fā)現(xiàn)因自己非應屆生,不符合條件,無法進行報考,于是向教育公司提出全額退款,但教育公司卻要求扣除已上課時費用2980元,且出筆試成績7天后才能辦理退款。駱女士對此不予認可,向福州市消委會求助,希望得到幫助。

未核實報考資質培訓機構有過錯

駱女士認為,其報名教育公司相關課程培訓的目的就是為了參加銀行招聘考試,因此在前期咨詢及簽訂協(xié)議前,一再向教育公司工作人員確認自己是否可以報考。正是得到教育公司工作人員確定可以報考的答復后,才最終選擇報班,而事后卻因不符合報名條件無法報考,使其不僅為了參加培訓而辭去工作,同時還要被無端扣費。駱女士認為,這是由教育公司的誤導造成,要求全額退款。

教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駱女士是了解該銀行招考信息的,添加公司工作人員微信是咨詢課程,并未咨詢能否報考有關問題,且在駱女士反映相關消息時,工作人員也是按照往年情況提醒駱女士安心復習。而駱女士之所以無法報考,主要是由于銀行招考政策與往年相比發(fā)生重大調整,事后教育公司也給出了相應的退費政策,對已產(chǎn)生的培訓費用予以減半,如家庭經(jīng)濟確實存在困難的,還可向公司申請額外補助。

福州市消委會調查后指出,依據(jù)《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條、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駱女士微信咨詢內容有效,教育公司工作人員的行為對該公司也發(fā)生效力。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可要求經(jīng)營者提供服務的有關情況,經(jīng)營者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且須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服務提出的詢問作出真實、明確的答復。

此案中,消費者以參加某銀行招聘考試為目的選擇報名參加相關課程培訓,在前期咨詢及簽訂協(xié)議前,曾通過微信等形式向教育公司工作人員確認是否可以報考,教育公司工作人員在知悉消費者個人情況及報考意愿的情況下,未對其報考資格提出異議并向其推薦購買課程,特別是2021年8月份消費者反映崗位有限制信息后,教育公司作為專業(yè)培訓機構并未進行核實,也未告知消費者可能存在報考條件的不確定性,只是勸消費者安心復習,致使消費者誤認為報考沒問題,進而參加了后續(xù)的課程培訓,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依據(jù)《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第五百六十六條規(guī)定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五十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有權要求教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據(jù)此,此案中,消費者與教育公司簽訂培訓協(xié)議并繳納培訓費用,約定消費者參加教育公司組織的2021年一家銀行考試輔導課程,雙方形成培訓服務合同關系,教育公司理應對消費者是否具備參加招聘考試資格進行審查并提供相應的培訓服務。但當消費者在培訓前就崗位是否有限制提出疑問時,教育公司未予以核實,反而讓消費者繼續(xù)參加培訓,對此,教育公司明顯存在過錯,進而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xiàn),因此消費者要求退還款項的合理訴求應當予以支持。

最終,經(jīng)過福州市消委會溝通調解,雙方協(xié)商達成一致意見,2022年2月中旬,教育公司共退回駱女士16820元,雙方達成和解。

●提示

培訓機構應盡提示義務

福州市消委會提醒消費者,在報名參加招聘考試等培訓服務時,應事先了解培訓機構的辦學資質和辦學條件,查看招生簡章中的課程設置、師資狀況、培訓效果、培訓地點、培訓費收取的項目及標準等信息,對培訓機構進行進一步了解。在選定培訓機構后,消費者應向培訓機構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并在培訓機構工作人員的指導下報名相應的培訓課程,對于培訓機構承諾的內容要寫進培訓協(xié)議,也要實時關注招考單位發(fā)布的報考信息,必要時可向招考單位或培訓機構詢問核實。另外,消費者要注意保存好培訓協(xié)議、付款憑證、聊天記錄截圖等資料,一旦發(fā)生糾紛,可向相關部門進行投訴,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同時,福州市消委會還警示相關培訓機構,要對報名培訓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前期審核,并給予真實全面的說明和必要提醒,注意收集招考相關信息,做好培訓學員服務工作,規(guī)范完善培訓合同條款,進而為消費者提供全面、周到的培訓服務。

關鍵詞: 培訓費上萬發(fā)現(xiàn)機構無資質 機構無報考資質 審核資格條件 培訓機構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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