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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持續(xù)深入探索 破產原因不明將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2022-03-01 14:09:44來源: 南方都市報

近日,深圳市中級人民公布兩宗不予受理的個人破產申請。其中,債務人李某負債達970萬元,但其離婚前夫妻雙方財產足以償還當前債務,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由其一方承擔,并過度舉債,故法院無法認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另一債務人李某未能對其負債230萬元舉證說明原因,深圳中院同樣“不予受理”。

據了解,個人破產制度是為“誠實而不幸”的人提供經濟再生的機會的法律制度,是體現人文關懷的法律救濟路徑。為防止不誠信的債務人濫用程序達到逃廢債目的,應當對債務人誠信水平進行嚴格審查。具體個案中,人民法院應當對債務人是否具備“破產原因”進行全面嚴格審查,嚴防破產欺詐。

案例1:離婚前資產足夠清償全部債務,離婚協議載明一人承擔共同債務

在深圳中院公布的不予受理的個人破產申請中,債務人李某從2014年開始辦理經營貸,截至2019年底,經營貸欠款達到970萬元,并開始使用信用卡套現歸還每月銀行利息。2021年3月26日,李某向深圳中院申請破產。

經查明,李某與前妻于2018年10月18日離婚?;榍?,兩人名下均有房產,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多次以兩人名下的房產抵押向銀行申請經營貸,投資經營所得收益用于家庭生活。

雙方離婚協議載明,離婚后名下存款、房產歸各自所有,夫妻共同債務由李某一人承擔。離婚后,李某以個人借貸和信用卡套現方式歸還其在婚姻存續(xù)期間借貸的經營貸債務及銀行利息。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為,李某與其前妻均為離婚前負債的債務人,雙方資產足以覆蓋全部債務。離婚后,李某對財產變動經過未能作出合理解釋,且離婚時約定夫妻共同債務由一方承擔,并過度舉債歸還,導致法院無法認定其本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遂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李某個人破產清算申請。

根據現有事實和證據,法院無法認定李某本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因此不予受理其破產申請。

案例2:無法舉證說明負債原因,每月仍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萬元

深圳中院所公布的另一案例中,債務人徐某2015年至2020年間經營網絡直播虧損約140萬元。2018年底,徐某與其妻子劉某投資經營寵物店,負債約20多萬元。2021年3月10日,徐某向深圳中院申請個人破產和解,并申報其負債230萬元,現有財產包括粵B牌小汽車及每月固定收入14700元,名下無房產、無股票、無其他現金類資產。

深圳中院經審查認為,徐某離婚時將婚姻存續(xù)期間唯一房產、存款及其他財產歸其前妻所有,還承擔了其前妻名下個人消費貸款。徐某對其負債230萬元的原因不能做出合理解釋并舉證證明,且徐某在其已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每月仍向其前妻支付孩子撫養(yǎng)費1萬元,直至2021年2月。

徐某不能證明其具備破產原因,其申請不符合個人破產有關法規(guī)規(guī)定,因此,對徐某的個人破產和解申請不予受理。

徐某不服一審裁定,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南都記者從深圳中院了解到,個人破產制度強調對誠實債務人的保護,以體現鼓勵創(chuàng)新、寬容失敗的理念。本案中,對債務人的審查嚴格適用了個人破產條例有關規(guī)定,明確了債務人申請破產必須如實陳述其破產原因并舉證證明。

據了解,債務人誠實披露破產原因等破產信息,是裁定受理其破產申請的前提,同時貫徹于個人破產程序的始終。個人破產必須具備程序正當性,從而最大程度地保障結果的正當性。嚴格要求債務人依法履行誠信義務,充分保障債權人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不斷提升破產審判公信力,是保證個人破產制度順利實施的關鍵所在。

關鍵詞: 深圳個人破產制度 破產原因不明者 防止利用程序逃廢債 嚴防破產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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