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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跳單”被訴上法庭 中介服務收費標準亟需合理規(guī)范
2022-02-25 10:08:50來源: 廣州日報

買賣二手房,一般都會通過中介來進行交易,但中介服務收費標準不統(tǒng)一,實踐中,有的買家看中了中介介紹的房源后,繞過該中介直接和賣家訂立購房合同,抑或是委托其他收費更低的中介來促成交易。那么,還要給原先的中介支付報酬嗎?近日,廣州花都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中介服務費引發(fā)的購房糾紛,買賣雙方“跳單”后,被中介告上法庭要求支付總計14萬元中介服務費。

2019年10月,小章與某地產公司簽訂一份房屋出售委托協議,委托該公司以及該公司的加盟商甲公司以700萬元的價格出售某別墅,該房源信息被掛在乙平臺上。

2020年6月,小李通過乙平臺看到該房源,便聯系甲公司員工小趙。之后,小趙帶小李看房,并通過微信與小李溝通房屋價款、中介費等事宜。

小李表示由于其已無購房名額,將以其母親的名義購買房屋。隨后,小章和小李在甲公司協商房屋買賣和中介費事宜,雙方均同意以700萬元的價格成交,但小章僅同意支付3萬元中介費,小李僅同意支付7萬元中介費,而甲公司要求買賣雙方支付的中介費總額不低于11萬元。最后因中介費未協商一致,雙方當天未能簽訂合同。

小李從甲公司離開后,當即找到另一個中介丙公司為其母親與小章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成交價亦是700萬元,并將涉案房屋過戶至其母親名下。甲公司得知之后,遂將小章和小李訴至法院,要求二人各支付中介服務費7萬元。

花都法院一審后判決,小章、小李分別向甲公司支付1萬元、3萬元中介服務費;駁回甲公司其他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究竟甲公司和小章、小李之間是否存在中介合同關系?法院指出,甲公司將小章的房源信息發(fā)布在乙網絡平臺上,從而為小章聯系到意向買家小李,并帶小李實際查看了房屋,在小章與小李之間進行溝通、撮合,確定了房屋成交價,小李也自認最后幫助其母親簽訂合同的丙公司僅提供了簽訂合同的服務,上述行為可以認定甲公司為小章和小李報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的機會并提供訂立買賣合同的媒介服務,履行了居間合同的主要義務,小章、小李亦接受了上述行為,雙方之間達成了訂立中介合同的合意,雙方之間成立中介合同關系。

小章、小李應否向甲公司支付中介服務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規(guī)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小章、小李在接受并利用甲公司提供的信息和服務后,繞開甲公司,另行尋找丙公司直接訂立房屋買賣合同,房屋買賣合同的成交價亦是甲公司協助磋商的價格,因此小章和小李的行為符合民法典的上述規(guī)定,雙方仍應向甲公司支付中介費??紤]到甲公司未最終協助小章與小李的母親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未提供全部服務內容,因此法院根據甲公司的工作完成度,結合此前就中介費協商的數額,酌定小章支付1萬元中介費,小李支付3萬元中介費。

法官說法

“跳單”也要“買單”

“跳單”主要存在于房產交易、居間服務領域,是指買受人或出賣人已經與中介公司簽署了相關協議,中介公司按照協議履行提供獨家資源信息并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但是買賣雙方或一方為了規(guī)避向中介支付中介服務費等,跳過中介直接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

經辦法官指出,在民法典實施之前,對于“跳單”行為,法院主要根據合同法及雙方合同約定并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對“跳單”行為進行認定,并判決違約方承擔責任。在民法典頒布實施后,對于“跳單”行為有了明確的規(guī)定,首次將“跳單”行為上升到了法律層面,給“跳單”這種投機取巧、逃避中介費的不誠信行為予以否定,不僅保障了中介機構的合法權益,而且對違背契約精神的行為進行了嚴格規(guī)制,有利于在全社會弘揚誠實守信的傳統(tǒng)美德,形成人人重承諾、守信用的良好社會風尚。

關鍵詞: 二手房交易 中介服務收費標準 房屋出售委托協議 誠實守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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