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起兒童溺亡事件的發(fā)生,都會伴隨一個家庭的崩塌以及家人的無限悲痛。男孩小軍(化名)與朋友到水庫游泳不幸溺亡,小軍的父母將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了法庭索賠49萬余元。近日,湖北省陽新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小軍父母的訴訟請求。
2020年9月13日,小軍與朋友們一起玩耍,途經一水庫時下去游泳。當時,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為工程施工需要,拆除了水庫部分護欄,從壩頂鋪設一條土路直通壩底溢洪道,小軍等人經該條土路進入水庫壩底,繞過溢洪道水邊前往距壩底數十米遠的半島狀區(qū)域游泳,游泳過程中小軍不幸溺亡。為此,小軍父母將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訴至陽新縣法院,要求賠償各項人身損失49萬余元。
小軍父母認為,由于被告施工需要,將原本從水庫大壩上面通行的路改成從大壩下面通行,而且無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及安全防范措施等,存在各方面安全隱患,導致水庫處于不安全的狀態(tài)。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兒子小軍的死亡存在重大過錯。
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辯稱,其對小軍的意外身亡沒有過錯。事故發(fā)生地的水庫屬于水利工程設施,系提供飲水、灌溉等作用的公共基礎設施,性質上并未對自然人開放,不屬于公共場所,也不具有相關的公共屬性,其沒有安全保障義務。現(xiàn)場及周邊村落均有張貼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在墻上刷有不要游泳的標語,已經提醒了下水的危險。
此案焦點在于水庫樞紐除險加固工程施工方是否對小軍溺水死亡承擔民事責任的問題。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水庫并非經營場所或公共場所(有護欄隔離),且水庫管理者的安全保障義務系保障水庫堤壩、行洪或輸水等水利設施不對周邊群眾人身財產帶來損害,擅自進入水庫游泳人員的人身安全并不屬于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另外,因施工需要拆除水庫部分護欄,從壩頂鋪設一條土路直通壩底溢洪道,該鋪設土路的行為就本案溺亡事故而言,并未增加游泳溺亡的風險。水庫周邊有護欄圍擋,水庫周邊張貼有“珍愛生命,禁止游泳”“危險地帶,小心溺水”等標識,雖不能杜絕游泳溺亡事故發(fā)生,但管理者已盡到風險警示義務。小軍溺亡時已滿14周歲,所在學校亦定期開展防溺水安全教育,應已具備分辨是非的能力,能預見在水庫游泳存在的危險和可能導致的后果。
因此,法院認為,小軍游泳溺亡與施工方在涉案水庫的施工行為間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被告不應承擔民事責任,遂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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