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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投保后生病索賠卻被拒 互聯(lián)網購買保險還須警惕這些陷阱
2022-03-16 07:55:02來源: 極目新聞

通過網絡購買了《重大疾病保險》,生病報銷一部分后,保險公司卻以投保者此前患有抑郁癥未告知為由,要求取消雙方的保險合同。武漢的李女士(化姓)遭遇此事,李女士表示自己并無抑郁癥,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江夏區(qū)法院要求對方履行合同,免除剩余年限內的所有保費。

2019年12月下旬,李女士通過某線上平臺,買了一份某保險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險》,合同中約定如果李女士確診了合同約定疾病,那么保險公司就按合同約定要進行賠付,并且對于剩余保險期限內的保險費進行免除。2020年11月,李女士身體不適到醫(yī)院檢查,經診斷,李女士患上了腫瘤。治療一段時間后,2021年2月,李女士向保險公司提交理賠申請,要求對方支付重大疾病保險金。

收到了李女士的材料后,保險公司委托第三方調查了李女士的就診材料、既往住院、門診及體檢記錄等情況,隨后出具了一份調查報告。該份調查報告認定李女士曾在2018年期間有兩次就醫(yī)記錄,這兩次就醫(yī)記錄顯示李女士被診斷患有抑郁癥,而且李女士的購藥記錄中顯示她曾購買了鹽酸度洛西汀腸溶片,該藥品主要為治療抑郁癥。

2021年3月,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向李女士支付了基礎部分重大疾病保險金。同時,保險公司向李女士發(fā)出了合同解除通知書,要求解除與李女士之間的保險合同。原來,當初網購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投保人要如實告知保險公司其是否存在風險告知書所列明的疾病,如果不如實告知,保險公司有權解除合同。保險公司認為李女士沒有如實告知其抑郁癥病史,違背了合同約定,所以保險公司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

針對保險公司的說辭,李女士解釋她并沒有患抑郁癥,只是為了治療失眠而去門診開了兩盒藥。其不存在未如實告知的行為,所以不同意解除,要求保險公司繼續(xù)履行合同。

雙方經過多次協(xié)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2021年3月,李女士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武漢市江夏區(qū)人民法院。

經審理,法院認為,判斷個體是否患有抑郁癥及精神方面疾病,應當以專業(yè)醫(yī)療機構經診斷后出具的診斷結論為準。保險公司向法庭提交的材料中,并沒有李女士患有抑郁癥的確診報告及病歷資料,也沒有提供李女士在醫(yī)院治療抑郁癥等精神疾病的身體檢查記錄。其次,保險公司提交的證據(jù)中,只有李女士兩次就診信息及購買藥品的記錄,并無李女士在第二次購藥記錄之后有關抑郁癥的就診記錄及購買治療抑郁癥藥物的記錄,據(jù)此可知李女士并無長期服藥治療抑郁癥的情形,不能證明在投保日之前,李女士就患有抑郁癥及精神方面疾病。因此,法院認為,李女士并未被確診患有精神疾病,她不屬于帶病投保也就不存在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情況。

2021年9月,法院一審判決保險公司與李女士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應當繼續(xù)履行,保險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豁免李女士在2020年11月30日起余下各期保險費。

一審判決后,保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該案的保險合同通過網絡方式進行投保,在電子保單的形式下,由于沒有傳統(tǒng)紙質保單線下業(yè)務人員宣講、解讀,投保人由于自身知識、理解能力限制,對相關內容不一定完全知曉, 且案涉保險合同中約定的 120 項重大疾病不包括精神疾病?,F(xiàn)有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李女士并對該重要事項明知。另外,李女士并非專業(yè)醫(yī)務人員,其對“ 精神疾病” 的理解水平不能脫離社會一般公眾的知識和道德水平。2022年1月,二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承辦法官提醒,在互聯(lián)網時代,電子投保已成為主流投保方式。通過線上投保提高了交易效率,方便消費者隨時隨地進行投保。但保險相關服務產品具有一定專業(yè)性。消費者囿于自身知識、認知水平無法充分理解某些保險條款,容易引發(fā)糾紛。因此,保險公司不僅應當要求消費者簽署各類風險告知書,還應當在投保前通過一對一視頻講解等方式充分保障消費者權利。別讓“省心”最終變?yōu)?ldquo;鬧心”。

關鍵詞: 電子投保隱患 電子投保后生病索賠被拒 互聯(lián)網購買保險陷阱 隱瞞抑郁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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