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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公共利益”為征地前置條件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民主決策
2019-06-26 09:46:57來源: 新京報

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

昨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二審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于征地補償標準作出重要調整。此外,二審稿還進一步限定征地范圍,明確規(guī)定實施征地的前置條件為“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征地補償標準擬“每5年調整一次”

二審稿: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5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解讀:在征地補償標準方面,一審稿規(guī)定,征地補償標準按省(區(qū)市)制定公布的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村村民住宅、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區(qū)市)制定。對此,一些常委委員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的規(guī)定,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明確“公共利益”為征地前置條件

二審稿:“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實施征地,征地的六種情形包括“由政府組織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由政府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鎮(zhèn)建設用地范圍內組織實施成片開發(fā)建設需要用地”等。

解讀:此前一審稿,刪去現行土地管理法中從事非農業(yè)建設的用地,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guī)定;明確因政府組織實施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yè)、成片開發(fā)建設等六種情形需要用地的,可以征收集體土地。

對此,一些常委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應當與憲法和物權法等法律相一致,明確只有因公共利益需要才可以征地。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需民主決策

二審稿: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解讀:為了破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礙,一審稿提出符合規(guī)定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不經過征收為國家所有,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一些常委委員提出,應進一步完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程序等規(guī)定,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二審稿采納了上述建議,增加相應規(guī)定健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的民主決策程序。

關鍵詞: 土地管理法 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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