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李某燃放“皇家禮炮”時,煙花突然橫向炸開,將李某右眼炸傷。
李某起訴煙花生產廠家及廠家投保的保險公司,索賠各項損失46萬余元。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判煙花生產廠家賠償李某36萬余元,保險公司賠償李某10萬余元。
2017年1月30日,農歷正月初三,遼寧男子李某到岳母家燃放親屬購買的“皇家禮炮”過程中,煙花突然橫向炸開,將李某右眼炸傷。
事發(fā)后,李某通過煙花銷售者找到外地的煙花生產廠家,對方告知其到醫(yī)院救治,聯(lián)系保險公司,廠家配合治療。
李某被送到醫(yī)院,診斷為眼球破裂傷、玻璃體積血、脈絡膜脫落、角膜裂傷、視網膜脫落,住院治療21天。
經鑒定:李某右眼缺失構成傷殘七級;義眼使用年限為三年;首次安裝后需要更換11次,費用共計44000元。
2017年4月,李某將煙花生產廠家及廠家投保的保險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46萬余元。
2017年8月,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煙花生產廠家表示,李某主張他們公司生產的產品致其受傷,證據不足,其右眼爆炸傷不是實物證據所致。李某提交的照片不是事故現(xiàn)場照片,沒有其他殘留物,也沒有拍攝時間。
保險公司承認煙花生產廠家投保了產品責任險,但他們沒有法律依據,直接向李某承擔賠償責任;李某需舉證證明導致其損害的產品是煙花生產廠家的產品。且因本案是保險事故,但是被保險人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也不同意承擔賠償。
法院審理此案認為,本案從李某當庭提供的物證即煙花生產廠家的包裝即爆炸物殘骸,應認定對方生產的“皇家禮炮”是升空類爆炸物,如果出現(xiàn)產品質量問題,造成人身傷害是不可避免的。從李某提供的相關證據,特別是保險公司提供的報案記錄表明,李某是被煙花生產廠家生產的“皇家禮炮”致傷。因此,煙花生產廠家應對李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范圍是,只要是責任保險發(fā)生事故,就應適用該條規(guī)定,所以對李某的訴訟請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發(fā)布案件判決結果,一審認定李某因煙花生產廠家生產的“皇家禮炮”發(fā)生的產品質量造成人身損害,而遭受的各項經濟損失468830元,由煙花生產廠家賠償36萬余元,由保險公司賠償10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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