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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提高對證券期貨犯罪懲戒力度 從源頭遏制造假行為
2020-12-30 08:35:12來源: 經(jīng)濟日報

近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將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刑法修改大幅提高了對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4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

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對于欺詐發(fā)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至5%提高至20%至1倍。對于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shù)額由2萬元至20萬元修改為“并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fā)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guī)制范圍。

上海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李睿表示,上市公司造假的最大得益者往往是其實際控制人。提高實際控制人的法律責任,有利于從源頭上控制資本市場造假行為。

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于資本市場健康發(fā)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對于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fā)行、重大資產(chǎn)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上海錦天城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章曉洪表示,加強中介機構的法律責任有利于其更加審慎選擇項目,更加審慎出具專業(yè)報告,真正起到幫助投資者把關的作用。

此外,刑法修正案還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fā)行犯罪的規(guī)制范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fā)行存托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jù)。另一方面,借鑒新證券法規(guī)定,針對市場中出現(xiàn)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武漢科技大學金融證券研究所所長董登新表示,過去由于證券犯罪的行政處罰、民事賠償、刑事懲罰方面的追責力度不大,無法形成威懾,一定程度上導致證券違法犯罪行為屢禁不止、屢打不絕。本次刑法修改大幅提升了證券違法犯罪成本,對凈化市場非常重要。

中國證監(jiān)會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后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表明了國家“零容忍”打擊證券期貨犯罪的堅定決心,對于切實提高證券違法成本、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推進注冊制改革、保障資本市場平穩(wěn)健康發(fā)展具有十分深遠的意義。(經(jīng)濟日報-中國經(jīng)濟網(wǎng)記者 祝惠春)

關鍵詞: 證券期貨犯罪 懲戒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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